为深入贯彻《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中央统战部、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统一战线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为充分发挥我校党外人士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作用,让他们及时了解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及学校改革建设发展情况,认真听取党外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并形成征求意见和意见处理反馈机制,特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向党外人士传达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文件传达范围规定,及时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民主党派(统战团体)负责人、无党派代表人士等传达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通报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和重大事项,通报学校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改革发展和重大决策措施。
第二条 邀请党外人士列席有关重要会议。学校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年度述职大会、年度工作部署会等重要会议,邀请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民主党派(统战团体)负责人及无党派代表人士等作为特邀嘉宾列席大会,并事先通报情况,征求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邀请党外人士列席中层干部会议。学校召开中层干部会议,部署学校工作,传达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可视情况邀请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民主党派(统战团体)负责人及无党派代表人士等参加。
第四条 召开党外人士座谈会。遇下列情况,学校应召开由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民主党派(统战团体)负责人及无党派代表人士等参加的座谈会、恳谈会或茶话会等。
(一)学校作出重要决定或出台涉及面广泛的重大举措时,应事先召开党外人士专题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对党外人士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所涉及的责任部门应形成书面反馈意见。
(二)学校开展有关重要活动时,需召开党外人士座谈会,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三)在重大节日(中秋节、国庆节、元旦和春节等)适时召开统一战线各界人士茶话会,通报情况,并听取党外人士对学校发展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邀请党外人士出席庆典等大型活动。学校组织大型活动和庆典时,应邀请各界代表人士和民主党派(统战团体)负责人出席。
第六条 安排党外人士参加校务监督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机构中应保持适当数量的党外代表人士。校内党风廉政建设特约监察员、教学特约督导员可适当聘任党外人士担任等。
第七条 各二级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党外代表人士参加重要会议和重要活动制度,邀请参加本单位学科专业建设、教学科研工作、岗位聘任、目标责任考核等重要会议与活动。
第八条 本制度由学校党委统战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